(2017)豫021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时艳军与席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艳军,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时艳军,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席磊,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席磊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磊银行存款1961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