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关于胡XX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03刑初8号公诉机关新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汉族,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XX玩忽职守一案,由新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日以大新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长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7月2日被告人胡XX任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副场长期间,负责东风林场施业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对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辖区内加市区4林班存在的违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的问题,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制止,造成东风林场加市区4林班林地被毁。经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调查规划设计院测量被毁林地面积7.6626公顷。经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加市区4林班内7.6626公顷被毁林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13610.00元。被告人胡XX于2017年3月21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X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7月2日被告人胡XX任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副场长期间,负责东风林场施业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对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辖区内加市区4林班存在的违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的问题,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制止,造成东风林场加市区4林班林地被毁。经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调查规划设计院测量被毁林地面积7.6626公顷。经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加市区4林班内7.6626公顷被毁林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13610.00元。被告人胡XX于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XX系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X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书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营业执照证实:加格达奇林业局是国有企业。4、书证加格达奇林业局组织部文件证实:被告人胡XX2011年3月28日任东风林场副场长职务的事实。5、书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文件证实:林场场长即中队长及该职务的职责。6、书证加格达奇林业局文件加林字[2012]23号证实:2012年3月19日加格达奇林业局对所属林场森林管护的要求和职责,被告人胡XX为东风林场管护工作管理机构副中队长。7、书证加格达奇林业局文件加林字[2012]74号证实:2013年加格达奇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制度,有关森林资源管护中队工作职责。8、书证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毁林面积说明证实: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加市区4林班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8日毁林面积为7.6226公顷。9、书证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调查规划设计院资质证书证实:大兴安岭调查规划设计院具有勘验检查资质。10、书证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加格达奇林业局加市区4林班卫星影像图证实:加格达奇林业局加市区4林班林地被毁坏的事实。11、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4年9月胡XX任东风林场副场长主管资源工作,加市区4林班刘X采砂占用林地,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的事实。12、证人王XX证言证实:胡XX任副场长主管资源时,张X、刘X在加市区4林班破坏林地采砂的事实。13、证人朱X证言证实:胡XX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X、刘X在加市区4林班破坏林地采砂的事实。14、证人夏X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被安排负责打更、烧锅炉并担任东风林场管护员,负责林场162林班的资源管护,林场场长高XX副场长袁XX均知晓此事,并安排夏X以打更和烧锅炉为主,因身兼数职而不能做好管护工作,不能对毁坏林地及时发现、报告、制止的事实。15、证人刘X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6月至2016年9月在甘河流域位于加林局东风林场施业区内采砂、建车库,东风林场领导和资源科工作人员到砂场检查,未告知刘X该行为违法,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仅对其进行处罚的事实。16、证人孙XX证言证实:其系东风林场西沟管理站站长,负责区域中包含162林班(加市区4林班),发现有非法采砂即向林场汇报,林场场长高XX也知道此情况,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事实。17、证人薄XX证言证实:资源管护的第一责任人是林场场长、管护区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的事实。18、证人荆XX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今其担任加林局资源科科长,甘河两岸非法采砂自其上任之前一直持续至今,林场未采取有效制止的事实。19、证人张X证言证实:从1993年其开始在加林局东风林场文体中心采砂的事实。20、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在加林局东风林场施业区非法占用林地采砂的事实。21、被告人胡XX的供述材料和亲笔供词证实: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其担任东风林场副场长,系东风林场森林管护责任人,其明知刘X、王XX非法采砂行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事实。22、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哈地林鉴字(2017)第004号司法鉴定书证实:加格达奇林业局东风林场加市区4林班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7月2日毁林面积为7.662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13610.00元。以上证据系公诉机关依法取得,并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身为国有林场的副场长,负有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管义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梁凤岭审判员 孙艳春审判员 芮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冰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