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盛祝广与何小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祝广,何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盛祝广,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何小兵,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盛祝广与被执行人何小兵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盛祝广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小兵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小兵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