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瑞、李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晓瑞,李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95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海清,该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丽丽,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被告:杨晓瑞,年龄及工作不详,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攀,年龄不详,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晓瑞、李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