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法学、刘宝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王法学,刘宝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927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泓安园8号底商2楼公租房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807277。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男,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法学,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宝生,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学、刘宝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房租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