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金色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金色种业有限公司,鑫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何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色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朱庄冷库。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鑫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甲1号楼A703室。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金色种业有限公司、鑫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色种业有限公司、鑫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