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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与古志青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古志青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631号 原告: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园墩东街外经工业楼1、2、3、4、5、6、7楼,园墩东街新裕综合楼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24365Y。 法定代表人:李文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志青,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京山,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志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宏晟比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丽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天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