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吉林省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吉林省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辽国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