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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怀畅、温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怀畅,温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温怀畅,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海珍,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怀畅与被执行人温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海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温海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怀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温海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温怀畅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海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怀畅执行款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申请执行人温怀畅发现被执行人温海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