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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6896号原告: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胡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洪丽萍,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珍,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委托代理人:季英,系爱德尔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云南华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范文敏审 判 员  涂 洁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昕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