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成堂、邯郸市赵赐马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堂,邯郸市赵赐马酒业有限公司,陈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杜成堂,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邯郸市赵赐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东段480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淑芹,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杜成堂与邯郸市赵赐马酒业有限公司、陈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