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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秀英、燕春芳等与燕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燕春芳,燕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65号原告:李秀英,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原告:燕春芳,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群,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燕春芳与被告燕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燕春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燕春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燕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秀英、燕春芳负担。审 判 长  祖银亭审 判 员  蔡伟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