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兰与被执行人左军、赵淑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兰,左军,赵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兰,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程忠斌,内蒙古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左军,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赵淑志,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忠兰与被执行人左军、赵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左军在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资2500.00元。从2017年7月起直至扣足**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