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庆、付伟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庆,付伟源,刘体梅,何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49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付伟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刘体梅,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柳艳,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李庆、付伟源、刘体梅、何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5.74元,减半收取计852.87元,财产保全费782.29元,合计1635.1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思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