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古蔺县太平电业总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古蔺县太平电业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47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89142363B。法定代表人:谭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全,男,该单位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珍,女,该单位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古蔺县太平电业总站,住所地古蔺县太平镇建民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20505062-6。法定代表人:刘应昭,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工投)申请执行古蔺县太平电业总站(以下简称太平电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太平电站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以下简称古蔺农行)2969916元借款及利息,并支付古蔺农行已垫付的诉讼费23741元。后因债权转让,古蔺农行将该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与泸州工投。权利人泸州工投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69916元及利息、诉讼费237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泸市府阅〔2016〕64号会议纪要记载,2016年8月5日,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光明主持研究市工投集团竞买农行委托资产有关事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路局、泸州工投及四县三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议定由泸州工投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农行委托资产公开竞买,相关区县成立资产回购工作组,负责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从泸州工投回购相关资产,2016年申请人泸州工投与申请执行人古蔺农行签订〔2016〕Z01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及2016-01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申请执行人古蔺农行将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泸州工投,并已将上述债权转让告知被执行人太平电站。经泸州工投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川0525执57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古蔺农行变更为泸州工投。本院另查明,太平电站已按照泸州市政府电力体制改革政策进行企业改制,供电资产已无偿划拨与国网古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处置资产不能足额清偿建站遗留的用电资金、征地补偿资金以及企业所负债务,造成资不抵债。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已扣划太平电站存款98800元。2017年6月7日,负责太平电站改制的古蔺县太平镇政府向我院来函,提出现太平电站正在改制中,已资不抵债,确实无法清偿该债务,只有通过协调后争取部份资金解决,但无法清偿完毕全部本息。2017年6月26日,本院组织古蔺县太平镇政府、太平电站、泸州工投进行协调,太平电站提出一次性支付泸州工投150万元(含已划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的98800元),对剩余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不再支付。泸州工投对太平电站的还款意见予以认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太平电站已按照泸州市政府电力体制改革政策进行企业改制,供电资产已无偿划拨与国网古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处置资产不能足额清偿建站遗留的用电资金、征地补偿资金以及企业所负债务,造成资不抵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泸州工投,泸州工投同意在收取太平电站150万元后不再要求太平电站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双方达成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扶建华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