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连焕与赵丽洪、方金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焕,赵丽洪,方金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焕,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丽洪,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金修,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连焕与被执行人赵丽洪、方金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云05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3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丽洪、方金修共同履行3330元。本案可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5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