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经济事业管理处与杨胜利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经济事业管理处,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经济事业管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春,职务处长。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经济事业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杨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房屋租金18701.83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执行费1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976号、(2017)黑0103执恢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