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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河南宝隆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河南宝隆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4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经营者张培莲,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马林村。法定代表人杨静。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河南宝隆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金民二初字第5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河南宝隆印刷有限公司确认欠原���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货款1028422元。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18422元。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94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