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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黔露健康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黔露健康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31号原告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广明,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省黔露健康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太家,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黔露健康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原告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省黔露健康水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贵州合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