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王怀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王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萝北县共青农村凤鸣东区46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怀志,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怀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