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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汉族,1953年12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朱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岱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8000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