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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协文申请执行何志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协文,何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赵协文,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何志斌,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址宝清县七星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协文申请执行何志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志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