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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房屋租赁全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19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衡阳市珠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房屋租赁全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自动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