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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昊与王立军、毕春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昊,王立军,毕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黄昊,男,汉族,乾安县人,199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在竹街18委。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西赞字村。被执行人毕春林,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云顶国际花园小区。申请执行黄昊与被执行人王立军、毕春林合同纠纷一案,乾安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昊土方款人民币30650元,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