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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潘小辉、向纹、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2214373-2。负责人:李涛。被执行人:潘小辉,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住凤冈县。被执行人:向纹,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吴亮,男,1986年5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向纹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6979.7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潘小辉,吴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承担案件受理费671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480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吴亮有房屋一套���依法查封该房屋,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解封该房产,导致本案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向纹、潘小辉、吴亮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