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丰县腾大种业诉吕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腾大种业,吕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559号原告西丰县腾大种业。经营者郭少瑞,男,1980年5月9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郭克臣。被告吕明星,男,1986年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腾大种业诉被告吕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欠款,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丰县腾大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立新审 判 员 常安& # xB;人民陪审员 谢 红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