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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丰县腾大种业诉吕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腾大种业,吕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559号原告西丰县腾大种业。经营者郭少瑞,男,1980年5月9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郭克臣。被告吕明星,男,1986年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腾大种业诉被告吕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欠款,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丰县腾大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立新审 判 员 常安& # xB;人民陪审员 谢   红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