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5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克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克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92号之一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柳江里底商5-2号,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6583265050N。法定代表人:刘建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秀,汉族,原告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周克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克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对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王 乃 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