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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文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169703。法定代表人王威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南劳裁案字第0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文强工资及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有房屋所有权二处、土地使用权三处、车辆十一辆,查无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本院已另案查封。另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中,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因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暂无法实施扣押措施。2、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威灿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3、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