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柳生、丁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柳生,丁向阳,叶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柳生,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丁向阳,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香樟里12栋1-1403,现住。被执行人:叶琍,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柳生与丁向阳、叶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