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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川宝与沁源县建筑设计室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川宝,沁源县建筑设计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182号原告:杨川宝,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被告:沁源县建筑设计室法定代表人:吴树红地址:沁源县住建局办公楼四楼委托代理人:史少奇,沁源县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川宝诉被告沁源县建筑设计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杨川宝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充分进行协商,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起诉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川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杨川宝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药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