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马来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来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30号罪犯马来来,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2日,文盲,甘肃省甘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天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来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改造,受到表扬。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作业。该犯患有肺结核,但是在辅工岗位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三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于1994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8月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马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罪犯马来来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依法予以从严掌握,但该犯又系病犯,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来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航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