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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聚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徐某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单位上海聚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诉讼代表人卢慧影,女,1983年10月12日生。被告人徐某2,男,1979年3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阜南县中岗镇西街村卢小庄**号*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聚衡公司、被告人徐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梦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慧影、被告人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单位聚衡公司在从台湾地区、土耳其进口医疗器械的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徐某2为谋求非法利益,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此后,被告人徐某2使用自行制作或外商提供的虚假发票等单证,通过货代公司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并通过他人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经上海洋山海关核定,聚衡公司采取上述方法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27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00,963.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6月21日,洋山海关缉私分局前往聚衡公司展开调查时,被告人徐某2积极配合调查,向海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反映该公司进口医疗器械实际价格的真实发票等单证,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聚衡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1日、2月20日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共计500,963.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徐某2的到案情况。2、侦查机关调取的《报关单详单》《税单》、真实发票、虚假发票、装箱单等书证,证实被告单位聚衡公司存在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的事实。3、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聚衡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单、相关货代公司境外汇款申请书、支付外汇清单、购货合同等书证,证人汤某、徐1的证言,证实被告单位聚衡公司通过货代公司代理进口涉案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4、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徐某2的笔记本、相关银行卡流水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2通过他人对外支付差额货款的事实。5、洋山海关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被告单位聚衡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500,963.1元的事实。6、被告单位聚衡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被告单位聚衡公司有其他正常经营活动的事实。7、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对聚衡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有全面反映。8、侦查机关调取的聚衡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徐某2的户籍信息,以及聚衡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单位聚衡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某2的自然身份状况及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事实。被告单位聚衡公司及被告人徐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聚衡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500,963.1元,被告人徐某2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货物。被告单位聚衡公司及被告人徐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2在海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聚衡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其与聚衡公司均构成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徐某2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2代公司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2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聚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徐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徐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瑜代理审判员  沈建坤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