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730号罪犯黄萌,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杭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15年7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黄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萌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文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