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永新强制猥亵妇女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02号刘永新:你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教师,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女学生卢某某、张某某,有被害人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黄某、许某、代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情况说明,调查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