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惠某与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某,女,汉族,住址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向申请执行人惠某转款203663.12元(返还购房款194215.96元、违约金1942.16元、仲裁费750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惠某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