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核5058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发兴、段光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发兴,段光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50588716号被告人郭发兴,男,28岁,汉族,住缅甸联邦。国籍不明。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秋璇,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光全,男,28岁,汉族,住缅甸联邦。国籍不明。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昆,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运输毒品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发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光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段光全于2016年3月23日零时5分许,乘坐“老三”(在逃)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号)在前探路,被告人郭发兴乘坐“老钟”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号)携带毒品,四人途经镇康丫口电站至军弄方向l公里处时被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民警抓获,“老钟”、“老三”逃脱,侦查民警从被告人郭发兴乘坐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两箱共计31块,24937克。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于2016年3月23日零时5分许抓获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的立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资料、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毛重称量笔录、毒品数量核定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手印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记录及现场检测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及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供述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其来源真实合法,予以采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无视国法,为获取高额报酬,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本案确有涉案人员在逃,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认定其属于判处死刑,不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指定辩护人李秋璇、王昆所提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系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原判已经认定并已据此对二人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234号以被告人郭发兴、段光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刚审 判 员 庆 文审 判 员 周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晓辉书 记 员 李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