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佩云与傅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佩云,傅露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740号原告:商佩云。被告:傅露英。原告商佩云诉被告傅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商佩云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