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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12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一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226号之三原告: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399354168W。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文,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工业区龙庆冲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5068991C。法定代表人:冯竞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嫚纳,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婷,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本院应当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8元,减半收取计12094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7094元,由原告四川省金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