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戴兴国等人与牛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兴国,左小政,郭顺强,申广涛,申长喜,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81号申请人戴兴国申请人左小政申请人郭顺强申请人申广涛申请人申长喜被执行人牛军上列双方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牛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戴兴国向本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