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立仁、张福利与通榆县什花道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单忠双、邹景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仁,张福利,通榆县什花道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单忠双,邹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仁、张福利。被执行人:通榆县什花道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单忠双、邹景海。张立仁、张福利与通榆县什花道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单忠双、邹景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用100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