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化英、何国平与朱厚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薛晓鹏、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化英,何国平,朱厚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薛晓鹏,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1号原告:宋化英,女,土家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原告:何国平,男,土家族,1979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被告:朱厚壮,男,黎族,1992年1月2日出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被告:薛晓鹏,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山西省稷山县人,住山西省稷山县稷峰镇姚家庄村第二居民组。被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稷山县城大佛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原告宋化英、何国平与被告朱厚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薛晓鹏、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5月2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属于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6月15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指定管辖异议,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在岳临高速发生后,由湖南高速交警局湘潭支队雨湖大队进行责任认定,雨湖区为事故车辆最先到达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雨湖区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报请中院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次事故发生地在岳临高速公路上,且湖南高速交警局湘潭支队雨湖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雨湖区为事故车辆最先到达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且原告宋化英、何国平也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又依职权自行移送不当。湘潭县人民法院提出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黄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