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勇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85号罪犯周勇,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周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7年3月底止,现累计考核分297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838.5分。财产刑在原审法院判决时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1、减刑建议书;2、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3、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4、罪犯悔罪书;5、罪犯评审鉴定表。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周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