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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清芳与周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芳,周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芳,女,生于1960年9月16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周兴平,男,生于1985年11月18日,住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杨清芳与周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周兴平应偿还杨清芳借款本息409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合计41736元。判决书生效后周兴平未履行义务,杨清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兴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