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华峰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峰,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栾立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2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华峰,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辩护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修懂,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骏,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丁伙镇,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忠杰,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鹏,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仙女镇曹庄村马庄组29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杨巷小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姜广录,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栾立飞,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獐沟居委会沿河组82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65号刑事判决。陈华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华峰及其辩护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依据证人陈某1、胡某1、朱某1、徐某某、刘1、朱2、陈2、刘某2、丁某某、胡某2、郭某某、刘某3、吕某、杨某、苏某、石某某、吴1、承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吴某2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话术单,档案机读材料,《委托服务合同》,收据,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明细表,银行查询材料,以及原审被告人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伙同栾承成、罗克(均另案处理)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分别在国内注册上海乾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藏公司),在境外注册英国菲利普斯拍卖有限公司,由陈修懂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周骏、宋忠杰先后担任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负责相关的业务工作;高鹏担任行政主管,负责员工的招聘、计算工资等工作;雇佣姜广录担任文物藏品鉴定师;先后雇佣陈华峰、栾立飞及陈某1、胡某1、朱某1、徐某某、刘1、朱2、陈2、刘某2、丁某某、胡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部门总监、客户经理等职务,在租赁的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国家会展中心A楼301室和302室,以乾藏公司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对外谎称该公司与英国第三大拍卖行的英国菲利普斯拍卖有限公司有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文物藏品检测、展览、拍卖等服务,采用与客户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后收取检测、展览、拍卖等费用的方法,从被害人于某某、吴某2等数百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得款项分别以出资比例、工资、业绩提成等形式分赃。其中,陈华峰参与诈骗数额为230余万元,栾立飞参与诈骗数额为140余万元。陈修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参与的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的家属分别代为退赃10万元、3万元、2万元、10万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陈修懂、周骏、宋忠杰系主犯;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结合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的家属代为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陈修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周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宋忠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高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姜广录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陈华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栾立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扣押在案的钱款4,502元发还被害人;冻结在案的陈修懂、周骏、宋忠杰、姜广录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合同书、POS机等均予以没收。上诉人陈华峰及其辩护人对原判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陈华峰系从犯,且陈华峰仅对其参与诈骗的8万余元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对陈华峰予以减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陈华峰等七名原审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本院驳回陈华峰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华峰和原审被告人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栾立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陈修懂、周骏、宋忠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查,乾藏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原审被告人周骏、胡某1的供述以及上诉人陈华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陈华峰系乾藏公司五部负责人,陈华峰个人及五部诈骗数额共计230余万元,陈华峰的收入除底薪外,还按照五部的业绩拿取提成款。因此,陈华峰应当对其与五部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陈华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华峰、原审被告人陈修懂、周骏、宋忠杰、高鹏、姜广录、栾立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高鹏、姜广录、陈华峰、栾立飞的家属代为退赃,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邱波审判长  费晔审判员  沈燕审判员  沈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