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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成光与被执行人陶玉田、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成光,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焦成光,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编制委员会副主任,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陶玉田,男,经理。被执行人:陶玉田,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执行人焦成光与被执行人陶玉田、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