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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双然禄诉被告李殿强、向汉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然禄,李殿强,向汉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605号之一原告双然禄,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牛申年,男,山西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殿强,男,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向汉平,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格平,职务总经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大厦6层。委托代理人南天舒,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系保险公司员工。原告双然禄诉被告李殿强、向汉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殿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殿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殿强的起诉。审 判 长  成 麒人民陪审员  闫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