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韩梓轩与王琨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韩梓轩,王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49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韩梓轩,男,汉族,2010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理人:韩玫,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琨,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琨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家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