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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倪爱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倪爱明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