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忠遂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忠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7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忠遂,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6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忠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忠遂和证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忠遂于2017年5月6日12时许,与何某通过QQ联系后,于同日15时3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建兴坡建新一巷某号旁的巷道内,将净重0.8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何某,获毒资6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被告人秦忠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忠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是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忠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秦忠遂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忠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秦忠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忠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霄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