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408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双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常州市双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08号原告: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园泰冯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效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双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沟南工业区凤林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钱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双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0元,由原告和才精密部件(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霞艳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于 微信公众号“”